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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暂行)
内蒙古新闻网  09-03-04 10:0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回政发[2004]11

一、为了鼓励国内外客商、企事业单位、个人来我区踊跃投资,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的引进,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呼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款,  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8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款,  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 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款,  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开业经营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款,  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   10%奖励 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四、 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二条奖励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享受所得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50%奖励政策。

五、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从业人数30%以上),自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款,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六、对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并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区财政按项目新增所得税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七、 购买、兼并我区亏损、关停企业,重新录用原有企业职工达到现有从业人数30%以上,新注入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款,  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留区财政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八、在金海经济园区投资兴办的企业,除享受以上奖励办法外,另享受减免电、暖的增容费用。

九、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十、凡为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直接投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型项目的引资人,其引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我区实现税金的,由区财政分别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1.5—2.0%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具体奖励标准见实施细则。

十一、凡为我区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实物按净价值的3%一次性奖励引资人。

十二、凡为我区引进国内外贷款和融资的,根据利率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在贷款、融资资金全部到位后在我区实现税收的,按引资总额的0.2—6.0%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具体奖励标准见实施细则。

十三、凡为我区的小城镇建设、经济园区基础建设、旧城区改造基础建设、旅游区开发建设、市场建设、农业基础建设等重大项目争取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立项投资拨款,项目在我区实施的引资人,区政府按上级拨款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争取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立项并由上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的2%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十四、凡为区财政直接争取、增加资金款项,区政府按照到位增拨资金5%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我区区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直接争取资金款项,受益方可按到位资金5%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凡为我区引进公益性项目(非盈利性项目),由区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资人。

十六、奖金支付及奖励对象

符合以上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奖金由区政府负责支付。对于每个项目的引资奖励,不论引资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奖金。如果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资人,则由一个人办理有关奖励手续,奖金由引资人协商分配。

十七、奖励办理程序

凡享受本奖励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或实物到位后一个月内向区经济计划贸易局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资金到位证明及项目有关材料和接收投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引资金额核定以银行提供的外方汇款单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为财政增加拨款要提供有关文件为依据。由区经济计划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后(审核包括对引资人资格的认定),以文件形式下发奖励批文,引资人凭批文到区政府兑现。

十八、凡是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只要落户到我区,均可按上述条款予以奖励,并计入本单位和个人的招商引资任务。  区政府每年结合年终考评,对在完成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十九、对本奖励范围以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奖励。 

二十、本办法规定的奖金,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受奖人负担。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我区发布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稿源:  编辑: 潘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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