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制定统一收费标 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一条 简化注册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有关部门组成"一条龙"服务中心,对投资者实行"一厅式"服务,并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业,采取"特事待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者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并进行登记。对未出具有效检查许可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旗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负责受理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引入中介机构作招商引资代理。对引资成功的代理商按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对引进国外和辖区外直接投资的个人,由受益单位从实际到位资金中给予不低于1%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