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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政策
内蒙古新闻网  09-03-04 10:37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第十五条 实行优惠的"五荒"地治理政策。凡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后,即可按呼政发[1999]91号文件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期满后还可申请延续,也可继承或有偿转让。凡在"五荒"地上植树造林的,用材林20年、果树7年内免收一切税费。凡在15。以上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平原地上按要求实现了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可享受免征农业税、提留款和义务工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保障建设用地。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道、省道以及县乡公路的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分别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还可依法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类项目、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在十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可免缴土地租金。企业投入运营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申请获准,土地租金可予减免。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依法进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十九条 实行资源开发优惠政策。投资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开发或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开发水平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全额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第四至第七年免征25%。对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兼并重组,可免缴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价款。个体私营企业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还可出租、抵押。个体私营矿山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稿源:  编辑: 潘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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