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其审批已经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内人士认为,审批权下放可能促进融资租赁业的扩容。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今年2月上旬,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
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审批较为宽松,因此审批权下放对外资进入中国融资租赁业产生的实质影响可能不会特别大。但是《通知》的意义很大,说明国家有意于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电气”)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认为:“《通知》对融资租赁行业是好事。”但是,由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尚未放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总体规模要远小于外资融资租赁企业,《通知》发布后,可能会拉大两者的差距。
2004年,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试点工作,至今已有五批共3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而目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总数已近百家。屈延凯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体运营良好,可以取消试点,直接放开。
上述上海电气人士则认为,换个角度看,《通知》对于国内资本投资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也是有利的;在目前的规则下,国内资金可以绕道海外,以外资的形式返回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虽然成本略高,但是可行的。
“由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很多地方政府具有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需求;《通知》又赋予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权力,这对于地方政府促进当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渠道。”该人士说。
虽然《通知》可能增进融资租赁业的竞争,但该人士认为,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的潜在需求还很大,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能将潜在需求激发出来,成为有效需求。目前,中国融资租赁渗透率(租赁交易发生额与社会设备投资总额之比)仍不到3%,而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渗透率超过了25%,美国更是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