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呼和浩特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呼党办通〔2009〕33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党办通〔2009〕3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使全区林业由过去的投资推动型转变为改革推动型,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全区林业生态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平公正;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2009年6月成立林改领导小组,2009年7月1日前成立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2012年6月完成集体商品林、商品宜林地和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的全部林改工作,同时规范已承包到户和流转林地、林木承包关系;全面完成全区明晰产权、登记发证等主体改革;2009年底完成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规范管理体制等配套改革任务,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公益林及公益林宜林地。2009年底前完成集体商品林和商品林宜林地的改革;2010年至2012年6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改革。
铁路通道绿化、环城绿化林带、黄河护岸林工程、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工程、城郊公园林、公路水利义长管理的渠、沟、路以及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等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要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1.对原划定的林地、林木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并核发、换发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的应进一步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对已合法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可由承包者继续经营、允许继承和流转,按原有承包合同确定的年限,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对已划定或承包的林地,因不实施造林抛荒三年的,由村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收回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林地,由村集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并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核发林权证。
2.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壮大集体经济。对于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股份、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体。
3.农业开发、村屯绿化、道路绿化等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渠、沟、路或“四荒”地经营权的,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4.集体所有的宜林荒沙、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允许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股份、招标、拍卖、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于造林难度大的盐碱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5.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造册、档案整理、完善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管理体系。认真做好林权证的核发和档案管理及林权流转登记工作。
6.对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法合规的可续包;对原承包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纠正、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二)规范流转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凭林权证和其它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政府同意后报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木、林地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时间;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法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明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维护原合同,并在镇政府林改机构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凋解决,对于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流转体系,如条件成熟时可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服务等。
6.操作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五人以上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式样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式样。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的,要结合林木状况和当地实际把林木纳入林地承包同步操作。林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期满后,可以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过去已经申领旧版林权证的,在此次林改过程中,林权所有人持旧版林权证和村民委员会出具所有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林改办重新登记,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林权证,在2010年主体改革完成后,旧版林权证视为无效权属证书,一律失效。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对农户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进行处置。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征收或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用地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妥善解决被征收林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落实责任。产权落实后,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宜林地造林责任,并限期造林。落实造林、营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林权登记变更、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评估监管、林权抵押登记、林权纠纷调处、林地承包仲载、林权安全保障等管理职责,并负责建立、健全林权档案,提供林权信息查询服务。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2009年6月15日前成立区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6月22日前成立攸攸板镇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7月1日前成立各村村级林改小组。
(二)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以区直接领导,攸攸板镇组织实施,各村村委会具体操作,林业等相关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攸攸板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林业水利局,林业局长兼办公室主任,镇林改办主任由分管林业的镇长兼任,村级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兼任。
(三)宣传发动( 7月 1日— 7月15日)。镇林改办组织各村建立村林改机构,并广泛宣传发动,分级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林权改革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改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调查摸底( 7月1 6日— 8月15日)。镇林改办组织各村林改机构和成员逐块核实集体林地、林木权属,勘测面积和四至界限,并进行绘图登记。了解基本情况,向村民出示勘测结果,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意见,确定改革方式。
(四)解决问题确权到户( 8月 16日— 9月15日)。建立健全解决林权纠纷和规范承包合同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规范完善承包合同,直至确定权属。
(五)公示结果( 9月 16 日— 10月15日)。完成集体林地和林木实地勘界后,各村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所辖区域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30天。
(六)审定合同( 10月16 日— 10月31 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镇、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形成完整资料留区、镇林改办备案。
(七)建档发证( 11 月 1 日— 11 月 15 日)。在勘界确权结果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写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建立健全林权档案,并核发林权证。
(八)总结验收(11月16日—11月底)。在各级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具体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林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村进行表彰奖励。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二)加强财政支持保障,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三)加强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允许以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探索开展森林保险。
(四)加强林业综合服务。加强基层林工站建设,强化职能,积极探索公益性林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形式,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升林业科技水平,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林改领导小组,抽调技术骨干,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区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林业部门要从促进林业建设全局和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工作,要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和督导制度,加强对林改工作的日常监督。
(二)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严禁暗箱操作。镇里要选配得力的干部负责林改,并加大政策业务培训力度,要实行“谁办证,谁负责”的责任制,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坚持杜绝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三)正确引导,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标语专栏、公开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林改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同时要采取简报、网络等形式,及时沟通反馈林改信息。
中共回民区委员会办公室
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